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04577050758G。
法定代表人:裴国柱,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孙志超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尚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孙志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志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