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齐瑞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许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
负责人:秦文彬,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琦诉被告齐瑞波、许志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王琦经本院通知并送达缴费案件受理费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准许的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