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明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10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向安次区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4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查找到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三、2021年6月23日进行了总对总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2021年8月2日本院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明财产刑一案进行合议庭合议,经合议后,我院合议庭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终结裁定书。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李明罚金一案,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可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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