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宗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路67号。
负责人:许颖晖,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舒欣,公司总经理。
被告:涿鹿县诚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
法定代表人:要树明,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胡宗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安分公司)、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拉德公司)、涿鹿县诚通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汽贸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胡宗贵诉称,2020年11月11日原告购买诚通汽贸公司经销的雷丁电动汽车一辆,诚通汽贸店员告知原告厂家第一年送2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购得汽车十天后原告收到被告梅拉德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温馨提示卡》。2020年12月1日原告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人保淮安分公司在理赔时告知原告只赔偿医疗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诚通汽贸公司在销售汽车时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梅拉德公司、人保淮安分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请求判令梅拉德公司、人保淮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诚通汽贸公司协助为原告的电动汽车投保机动车保险。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诚通汽贸公司协助为原告的电动汽车投保机动车保险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梅拉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梅拉德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昌乐县,故此案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时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及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均为涿鹿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使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为涿鹿县,本院对本案同样有管辖权。被告梅拉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