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将军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14283XM。 法定代表人:左清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平,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谢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告:朱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告:涂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谢长福、朱敏英、涂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被告谢长福归还了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财产保全费2064元,共计5030元,由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厚起 人民陪审员 巢成秀 人民陪审员 李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