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明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2ATC4Q。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行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祝明付诉被告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祝明付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祝明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明付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浩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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