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执行人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花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022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辉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7月2日、8月23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辉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2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陈辉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7月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辉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7月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陈辉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陈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辉纳入失信人名单;
经过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辉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123.75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杨**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建升
书 记 员 彭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