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云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王云喜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云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云喜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8月18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王云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王云喜采取了拘留措施。 5.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云喜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湍河支行有零星存款且已划拨;无购买证券;车管部门无车辆。 6.2021年6月10日前往邓州市房管局、邓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王云喜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公积金收入。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 少 庭 执行员 ?李春辉 执行员 ?刘丰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