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弯道18号中环广场8楼801及806室。法定代表人:HwangSeokJun。被申请人:濠锦化纤(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江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宁宁。申请人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濠锦化纤(福州)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3,116.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濠锦化纤(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3,116.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三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