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臧敏与被告张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敏、被告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伟立即向臧敏退还会员费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伟承担。事实和理由:臧敏系从事文化培训、教育的投资人,于2017年9月11号加盟上海乂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校名称:智适应教育崇州格兰郡校区。2019年6月,张伟作为上海乂学项目部华东大区运营总监,在成都举办人工智能教育培训时,向臧敏宣称其即将从上海乂学离职,成立“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并于2019年7月24日与臧敏签订《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筹建)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约定会员费用为人民币60,000元/年,会员周期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违反协议的违约金为30,000元,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臧敏于2019年7月25日向张伟指定银行卡账户转入会员费60,000元。协议签订后,张伟未按协议要求对臧敏投资的崇州格兰郡校区提相应的支持和指导,且于2019年10月上旬单方面撤走所派工作人员。臧敏多次与张伟联系,张伟一直置之不理,也不退还所收取的会员费。另,据臧敏在企业信息网站查询,张伟至今未成立“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辩称

张伟辩称:1.张伟没违背诚信原则,当时向臧敏告知了“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的事实,张伟在合同上写明了处于筹建状态,臧敏也是签了字的;2.张伟派去的支持人员,可能没有完成臧敏所期望的业绩,但张伟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为臧敏招了一批学生,也请了一批人员到张敏的学校进行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对业绩的保证和约定;3.双方约定不准私下受学生的钱,校区所有收入的20%要支付给张伟,但张伟并没有收到;4.臧敏当时向张伟支付了会员费60,000元,但张伟支付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就已经超过60,000元。张伟没有违背诚信原则,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4日,张伟作为甲方和乙方臧敏签订《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1.1乙方自愿成为甲方中级会员:享受中级会员的一切权益。1.2会员周期从2019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止,为期12月,甲方承诺在支持期间给予乙方有效的小区支持工作,包括业务咨询、市场活动和团队培训等各版块运营支持。1.3双方就校区精准支持工作达成一致,乙方支付甲方会员费6万/年至甲方公司账户(或者甲方指定的账户)……”,第二条约定费用及结算事项,甲方按项目金额按比例提成。第三条、第四条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张伟在协议末尾甲方处签字,臧敏在乙方处签字。次日,臧敏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伟支付会员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伟陆续派人到臧敏的校区提供支持服务,期间,张伟为臧敏组织了一场主题为“一元城市生存挑战赛”的活动。直至2019年10月10日,张伟派驻到臧敏的校区的工作人员全部撤离。2019年11月1日,双方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随后对工作业绩、费用进行清算,但未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并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臧敏与张伟签订的《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聊天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一致同意不再履行该协议,故本院认定《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在2019年11月1日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臧敏按约向张伟支付了一年的会员费60,000元,张伟从签订协议时至2019年10月10日向臧敏提供了服务,结合张伟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实际履行情况,本院确认张伟应退还臧敏会员费30,000元。臧敏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臧敏认为张伟违背诚信原则,至今未设立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且提供的服务不达标,导致双方协议在根本上不能履行,张伟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精准支持(中级会员)协议》并未约定设立上海翼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亦无证据表明公司的设立与否会对服务质量产生影响。且臧敏也未举证证明张伟提供的服务不达标的事实。故张敏要求张伟向其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臧敏退还会员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205元,由原告臧敏承担1470元,被告张伟承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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