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寿吉,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镇远县。
委托代理人:万昌军,镇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镇远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敏,镇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小秋(曾用名:张寿长),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寿吉与被执行人张小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小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黔2625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张寿吉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张小秋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2月23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张小秋,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秋缴纳案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执行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723元。
本院查明
2021年2月2日、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小秋单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500元。2021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向镇远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镇远县青溪镇街上住宅用地一宗(面积281.62平方米),登记状态为权属、抵押,后经核实抵押权人为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债权的数额为43万元。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号为3224和尾号为2987的两个账户分别冻结121700元,实际冻结尾号为3224的账户448.92元和尾号为2987账户445.58元。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秋名下登记有一辆比亚迪牌轿车,后经本院向当地基层组织和被执行人张小秋核实,被执行人张小秋现家中已无比亚迪牌轿车,被执行人张小秋称该车已于五年前当废铁变卖。2021年6月24日,经本院向镇远县青溪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小秋无工作单位,常年在家带孙子,家中有一栋砖房和一栋木房,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小秋拘传至本院,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小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发现被执行人张小秋血压较高,经镇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高血压(230/126mmhg),后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镇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寿吉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万昌军,其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予以充分认可,同时认为对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予以划拨及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镇远县青溪街上的一宗住宅用地予以查封无多大意义,故不要求本院予以划拔、查封,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