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8号。 代表人:于春霞,行长。 被执行人:王伟超,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仁,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超、文登市住宅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还清贷款,执行费590元由王伟超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滕易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