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师俊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韩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师俊省与韩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师俊省所诉借款40000元,被告韩建忠同意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4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40000元止,若被告韩建忠逾期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师俊省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师俊省负担;三、原被告就本案互无其他纠纷。 因韩建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师俊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建忠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 二、2021年7月1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韩建忠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6次。 查明被执行人韩建忠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韩建忠名下保险无现金价值。 查明被执行人韩建忠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未执行完毕。 2021年9月3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建忠名下财产豫A×××××索兰托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3年9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到被执行人韩建忠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韩建忠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师俊省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建忠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建忠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韩建忠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师俊省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参与调查被执行人韩建忠名下财产,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吴天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