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兴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平,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张晓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熊海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开发区广惠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2270。
法定代表人:徐天辉。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城10号楼1楼2-3、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56423B。
法定代表人:杨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郑兴忠与被告张晓山、熊海鹰、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兴忠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兴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郑兴忠撤回对被告张晓山、熊海鹰、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郑兴忠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