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志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沈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志兵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面积为248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通州国用(2011)第00702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4处房产分别是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1幢,建筑面积为1083平方米,证书号为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1310250号的办公楼;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2幢,建筑面积为497.18平方米,证书号为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1310251号的会议室;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4幢,建筑面积为455.08平方米,证书号为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1310252号的食堂;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证书号为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1310253号的车间,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吉06执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上述财产。

因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已被其他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不应再承担付款义务。所以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仅对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期限为2年。又因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失信期限为2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措施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吉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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