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61928Y。
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孙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