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即在原告名下的所有欠款196170.69元及利息(利息以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7年6月29口在海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原告一心一意想让此段婚姻过得幸福美满,但婚后二人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也就造成了今天的后果,被告曾向法院起诉原告离婚,但因财产及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撤诉了。经过再次沟通还是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现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能给一个公正的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位于鲅鱼圈区,登记在原告名下,当时在购买此处房屋的时候,被告和其母亲,曾说过之所以登记在原告的名下,是对不能给原告彩礼和场像样的婚礼仪式的补偿,也是基于这点,原告认为被告及其父母对自己是很看重的,所以为了装修款、家用电器、生活花销等,原告也是四处借钱,甚至刷自己的信用卡来维持,就是想着好好的过日子。现双方感情破裂,产生嫌隙,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望人民法院体谅原告的难处,公正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信用卡19万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结婚时为购买华海城房屋从南方母亲及亲属处筹借了20万余元首付款,具体金额可以调取双方银行流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华海城8#3-1701号房屋是贷款购买,已经偿还贷款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同时2020年6月份被告曾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后来撤回起诉,双方一直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姐姐借给男方钱款用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另查,原告赵某名下有位于25-华海城8#楼-3171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26.11平方米,系双方婚前贷款购买,现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位于鲅鱼圈区房屋(建筑面积126.11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赵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赵某在该房屋出售后返还给被告徐某人民币29万元(被告徐某配合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内的沙发(帝标)、电视(海尔牌,65英寸)归被告徐某所有。 三、个人名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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