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廖权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系两原告儿子。
被告:廊坊宏本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PCQY3D,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平舒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崔少波。
被告:衢州市柯城凯旋门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T9N32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叶宏伟。
审理经过 原告陈雪梅、廖权奎与被告廊坊宏本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凯旋门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雪梅、廖权奎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雪梅、廖权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