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民辖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赛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0-20室。 法定代表人:ChiQiao,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翰俟玻璃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2969号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SchickHansUlrich,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赛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翰俟玻璃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4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 萍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