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海东市平安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海东市平安区居民(系原告之兄)。         被告:祁学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萍,系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广玉与被告祁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广玉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张广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逯登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弋牧鑫 书记员    :保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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