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魏孔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高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高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被告孙高选已付清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芮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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