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魏孔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高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高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被告孙高选已付清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天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芮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