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快捷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孙李唐村。
法定代表人:韩明轩。
被执行人: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博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快捷分公司与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伟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