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黄光伟,该分行行长。
被告:康森,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康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