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南水路横一路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文丹,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1元,诉讼保全费1355.68元,共计3176.68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