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秦皇岛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83号果岭湾售楼处2楼。
法定代表人:白小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印立,男。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霞与被告秦皇岛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凤霞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凤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刘凤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