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白某,约31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张某于2018年9月18日以与白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