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县南环西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87864888。
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董事长。
被告:田印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张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印亭、张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田印亭、张恩明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或联系方式,本案亦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