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现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螺河湾商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辉。
审理经过
关于柳某与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柳某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以(2021)粤1523执44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未向本院自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陆河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行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