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古丽洁米莱·阿卜杜赛麦尔随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与玉苏甫•牙生在塔里木河大桥北侧桥头喝酒,当日21时许,艾尔肯•努尔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黑色铃木牌250型两轮摩托车载着玉某某,沿阿拉尔市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塔里木大道与滨河大道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艾尔肯•努尔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5.6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艾尔肯•努尔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诗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