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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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宗海。
被告:朱生辉。(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查宗海与被告朱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查宗海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朱生辉偿还借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朱生辉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9年1月29日,朱生辉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承诺于2019年4月前还清借款,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朱生辉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发表答辩意见。
查宗海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朱生辉向查宗海借款8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3日,查宗海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朱生辉支付了8000元;2019年1月29日,朱生辉给查宗海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查宗海现金8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份之前一次性还清,利息20%,如付不清,按20%的利息清息。逾期后,朱生辉未还款,形成诉讼。
审理中,查宗海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自愿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宗海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查宗海主张朱生辉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其要求朱生辉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查宗海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该主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朱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朱生辉偿还查宗海借款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生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