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成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张凤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悌与被告张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成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成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成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