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荣花,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陈慧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荣花与被执行人陈慧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沙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6839元,已受偿3000元,执行费153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