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
被告:程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雪兵与被告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雪兵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兵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雪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刘雪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