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业玲,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蒋旭,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审理经过
许业玲、赵海燕与蒋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连刑二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0)苏07执338号。此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除冻结到39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胡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