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小刚,男,汉族,1971年出生,大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虎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刚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刘小刚于2013年3月7日入监改造。2017年11月8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将罪犯刘小刚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少识、陈旭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代表吴云刚、王辉及罪犯刘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刘小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小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刘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罪犯刘小刚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刚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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