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小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新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崔小双申请执行秦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小双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新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74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新亮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较少;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新亮名下登记的豫G×××××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发现汽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新亮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新亮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新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