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申请执行人陈X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李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X、陈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明确由被执行人李XX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敏、陈XX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执行费9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XX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前往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李XX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金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蔡X、陈XX。对此,申请执行人蔡X、陈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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