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包春生,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包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立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刘立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刘立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