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执行人:孙太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孙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金旺、孙太根与被执行人孙伟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上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孙伟平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有零星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孙伟平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孙伟平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8065.5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1月13日共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孙金旺、孙太根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孙金旺、孙太根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