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轩,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增,该单位员工。 被告:闫庆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被告: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庆珍、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振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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