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光明路临固寺旁。 法定代表人:木合塔尔江·买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艾拜都拉·艾买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艾买提·赛都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艾拜都拉·艾买尔,被申请人艾买提·赛都拉的银行账户存款255810元。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雷卡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将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艾拜都拉·艾买尔,被申请人艾买提·赛都拉的银行账户存款255810元。 二、查封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雷卡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1799.05元,由申请人焉耆城钢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地拉·吾守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再妮古丽·艾萨 书记员 穆凯代斯·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