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观巷47号392室。
法定代表人: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陈礼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金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途公司)诉被告陆金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金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越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3021.6元、违约金3800元、滞纳金3800元、车损2060元、违章赔偿款11750元,扣除押金10000元,以上合计2443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汽车,并就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章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就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未按约定承担支付租赁费用等相关义务,截止还车时,被告已经拖欠原告租金合计13021.6元。原告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车辆租赁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租赁费用、违章款等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车辆损失。因此,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陆金根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越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及退费审批单、交接单、租金一览表等证据。被告陆金根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交接单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证。其他证据系原告自行制作,本院对其证明内容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出租方越途公司与承租方陆金根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的车辆型号为欧尚白色浙ADA××××号车辆(发动机号JD901203211);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车辆保证金10000元;租赁租金起算日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租金按月结算,租金标准3800元每月,每1个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后用,提车前除应支付车辆保证金外,需另支付当月剩余天数的车辆租金,后续每月租金应在付款当月的10日前通过滴滴平台萨斯系统代扣代缴方式支付;承租方逾期向出租房支付租金的,承租方应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出租房逾期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月租车费);逾期超过7天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强制收回租赁车辆,并且承租方应按照一个月3800元租金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租赁期内,承租方各项累计交通违法行为需做到一年一清零,经出租方通知后达三次以上仍未处理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并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章费用;罚款不扣分的,应按照处罚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罚金;罚款扣分的,除处罚金额外还应按每分200元向出租方支付罚金;以上两种方式出租方另收取50元每笔的违章处理代办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如承租方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承租方应按照一个月租金38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了租金19020.98元,此后再未支付租金。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将租赁车辆收回。被告租赁车辆期间,该车辆发生多起交通违法行为,截至2020年1月2日,尚有12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累计产生违章扣分30分、罚款1150元未交纳,后由原告代为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鉴于原告已于2020年1月2日实际收回车辆,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在车辆收回时已实际解除,故本院无判决解除合同之必要。被告陆金根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租金13021.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及滞纳金均系被告的违约责任范围,原告同时主张二者,显然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过错、合同履行情况、拖欠租金时长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3800元,该部分已足以弥补原告的违约损失,故对滞纳金3800元不予支持。关于车损,原告主张车辆归还时存在车损,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章赔偿款,被告所租赁的车辆在租赁期限发生12条违章记录至还车时尚未未处理,并共计产生违章扣分30分、罚款1150元未交纳,现已由原告代为处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章罚款及按每分200元计算罚金。但原告主张违章赔偿款11750元过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违章赔偿款7750元(1150+30*200+12*50)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被告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违章赔偿款共计24571.6元,扣除被告所交的押金1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违章赔偿款共计14571.6元。原告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陆金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之行为,其责任应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违章赔偿款共计14571.6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为205.5元,由被告陆金根负担122.5元,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元。
原告杭州越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陆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