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12074U,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
法定代表人:刘学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8460010400068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10.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