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广东贰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泰与被告广东贰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永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永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