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新疆疏附县人,现住址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力木江喀日,男,维吾尔族,1990年10月2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喀什市浩罕乡人民政府干部,新疆疏附县人,现住址新疆喀什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翟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务工,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址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与被告翟风玲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喀日阿卜杜热伊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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