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易生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智慧广场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454979。

法定代表人:周易兴。

被执行人:朱春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深圳易生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春红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6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5执363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共计136515.53元,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34567.8元,本院扣划执行费1947.73元。2020年9月2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朱春红已经履行了剩余的资金240000元,该款项已经汇到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再无争议。案件执行费3500元已依法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305执3633号、(2021)粤0305执恢3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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