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618776。
负责人:吴建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张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桂0304民初5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恒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案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恒名下保全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恒名下价值75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
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