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诚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沼利,湖南衡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宏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宏岩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42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宏岩石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5月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4月12日分别向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房产、无收益类保险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宏岩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81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新学 审判员  洪 灏 审判员  周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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