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月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执行人:张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月球与被执行人张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湘02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佰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月球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邱月球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0日向张佰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反馈张佰军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支付宝账户,财付通和银行卡仅有零星余额。
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炎陵县管理部查询了张佰军的住房公积金状况;向炎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张佰军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张佰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佰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佰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邱月球,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邱月球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9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张佰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邱月球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