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苏佳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周与被告苏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佳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佳乐立即偿还原告袁周借款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84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底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20年6月1日偿还全部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也不接听电话及回复微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苏佳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佳乐向原告袁周借款84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苏佳乐欠袁周8400元,被告苏佳乐在欠款人处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苏佳乐出具的系欠条,但原告袁周主张系被告苏佳乐向其借款并出具欠条,而被告苏佳乐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被告苏佳乐出具的名为欠条,实际应为借条,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苏佳乐作为债务人,应当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佳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佳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袁周借款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佳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樊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许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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